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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出现四种新情况
发布时间:2009/6/17  阅读次数:4677  字体大小: 【】 【】【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四个方面的新情况,值得关注。这四种新情况是:

  股权集中化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有向经营层集中持有的趋势。起初成立合作社时,合作社成员股权持有相对均衡,随着合作社的规模扩大、增资扩股,社员持股平衡格局被打破,经营管理层持股比例大幅提高。

  人为设置入社“门槛”。时下合作社的主导者(领办者、大户)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小户、散户拒之于门外的现象屡见不鲜。经营者提出的理由通常是农户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才方便订单生产。虽然这种抬高入社门槛的做法有一定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却不符合实际。因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一直是农村经营方式的主体。

  销售环节的“经纪人”倾向。现在,领办人或龙头企业都不愿意选择合作意义上最合理的结算方式,即根据农户提交产品数量及其销售额,扣除应分摊的销售成本和合作社规定的提留款项后的货款返还农户,都愿意选择售前买断的方式,或可称之为“售前结算”方式。由于采取“售前结算”方式,合作社期望购销差价越大越好;而普通社员期望购销差价越小越好。导致合作社经营者或领办人与普通社员间形成利益冲突,背离了合作初衷。

  领办人的“趋利”行为。龙头企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领办者之一,一些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看到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及对未来优惠政策的憧憬,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此相反,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对正式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心存疑虑,这也是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四种现象,如何既调动和保护农村能人积极性,又维护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究的课题。要大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态,使农民合作事业真正惠及面广量大的小农户,切实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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