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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性、主体性、阶段性问题
发布时间:2009/7/17  阅读次数:8490  字体大小: 【】 【】【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有战略意义的发展目标,意义重大。当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性、主体性、阶段性三个问题,特别应引起我们研究和重视。

  一、基础性问题——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化现代农业体系基础性的工作,重要的组织载体,在认识问题上,应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是省市间、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认识好。我们要牢牢把握住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意义的认识。

  (一)把握现代农业要实现“两个转变”的新趋势。“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而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重要实现形式,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双层经营注入新的活力。

  (二)把握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的新趋势。“决定”指出,“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同时强调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可以从欧美各国,更可以从东亚的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得到一些启示。如:韩国农协中央会信用事业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己经排在第90位;2007年存款余额1154.72亿美元,贷款余额1087.59亿美元;2007年末销售事业220.53亿美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达到韩国这样的经营规模和水平,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

  (三)两个战略性“转变”中,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中指出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调要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从目前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求看,最需要的是构建三个方面的新型服务体系:一是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二是农产品产销服务体系;三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国际经验和各地改革探索的实践经验看,创建这三方面服务体系,都需要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型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基础”作用,这已被专业合作社发展产生的大量绩效所证明。只有创建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才能有效地实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大面积推广,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才能有效地实现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

  2.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产销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农业的“产”和“销”两个环节,“销”的环节明显薄弱、滞后,突出表现在:一是分散经营农户与市场之间出现种种不协调现象,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并没有实现更多的收益;二是现代商业业态、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和小农户分散经营极不对称,出现种种不协调现象。多年实践证明,通过专业合作社形式把农户联合起来,可以有效地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确保产品安全质量,是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载体。

  3.构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也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村金融改革关键是打破交易瓶颈,要提高农民信用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发挥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既可以促进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又可以更好地解决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二、主体性问题——如何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关系到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方向问题,是当前依法规范中要解决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目前,合作社出现了多样性发展、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的势态:有农民自主兴办的;有龙头企业领办的;有运销大户领办的;也有农口服务机构及供销社牵头兴办的。无论是哪种形式办起来的专业合作组织,都要注意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确保在合作组织中农民成员的主体性。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关系。目前一些由公司牵头办的合作社,对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从本质上说,利益关系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 “公司十农户”的利益关系在合作社中内生化,有不少是一股独大,合作社受公司成员控制,民主管理也没有体现。应按照《专业合作社法》的原则,通过引导规范,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体。

  总结笔者近两年在北京市郊县参加合作社试点单位辅导工作的体会,逐步引导这类合作社规范化的做法,初步归纳出“学习法规、互利双赢、廓清产权、合理结构、政策诱导、制度约束”二十四个字:

  1.学习法规、互利双赢。即组织合作社骨干成员认真学习专业合作社法,领会办社的原则和精神,确立公司和合作社成员齐心协力、互利双赢的理念,使农户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公司能人的积极性和优势又能充分得以发挥,共同按合作社法要求把专业合作社搞好。

  2.廓清产权、合理结构。公司和合作社在经营和产权上要分清,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包括公司单位成员出资在内的股权结构要合理。对企业股本独大,组织很松散的,通过引导全体社员投股,调整股权结构,稀释公司股份所占股金总额的比例,增强合作制性质。

  3.政策诱导、制度约束。注意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规定对运作规范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增加引导规范化发展的诱导力;对有些治理结构、运作机制很不规范的合作社,从扶持政策和制度上要进行约束。

  三、阶段性问题——即指导、扶持、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注意阶段性,要从实际出发,分类型、分阶段指导推进。

  1.全国10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育程度是很不平衡的。从实际情况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一步就能到位,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起步阶段;二是发展成长阶段;三是做大做强阶段。在组织指导上,需要分类型、分阶段引导推进。

  台湾地区的农民合作组织是很注重分类型、发展阶段进行培训辅导的,取得了较好效果。具体做法是:分基础班、进阶班、高级班三个不同类型进行。基础班着重当前政策、合作组织运作的基本知识为主;进阶班着重合作组织领导人能力及经营策略等方面;高级班着重辅导农业企业化经营、高效管理、提高市场行销水平等内容。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笔者在参与组织引导规范化发展的辅导工作时,注意将合作组织分为农民为主体兴办、龙头企业领办、涉农机构领办、村委会领办四种类型加以研究、区别对待;在辅导、培训工作中,把合作社分为新建起步、规范发展以及已较规范、需做大做强三种不同阶段,分别确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内容。如对新建起步阶段,主要进行合作社理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训辅导;而需要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合作社,就要强化品牌营销、国际贸易、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辅导。这样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会有较好的实际效果。

  2.当前要着力研究的是有一定基础、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如何引导和扶持他们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总结各地实践,引导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主要有四大方略:加工增值,走产业化之路;品牌战略,走超市农业之路;循环农业,走提高资源效率之路;高效管理,走向管理要效益之路。当前重点要研究并采取适当政策措施,通过产业化途径,加快合作社发展壮大。最主要是按照“产业化”要求,增强合作社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等环节的服务功能,努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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